经区党委批准,在这次人大常委会议之前,我们先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精神,总结近年来我区地方立法工作,分析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部署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这对于全面落实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法治建设先后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65bet体育在线官设立35年特别是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立法,共制定和批准299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决议,其中现行有效的法规99件,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决议148件,批准拉萨市报批的法规23件,为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区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立法工作在立法理念、质量、队伍和地方特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积极加以解决。回顾和总结我区地方立法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把保障和服务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为根本任务,把立足西藏区情作为根本依据,把维护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根本途径。这些重要经验,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坚持并不断丰富和深化。
当前,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机遇。做好我区立法工作,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必须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结合,按照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将立法工作与改革举措同步推进,更加主动地回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二是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必须使立法工作适应中央对西藏“六个重要”的战略定位和主要矛盾、特殊矛盾的科学判断,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三是深入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重要基础,必须在加快立法进度、保证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把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为建设法治西藏奠定坚实基础。四是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选择,必须适应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公平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形势,不断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有效运用法治手段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稳定。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力推进西藏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立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继续追赶全国发展步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要时期。我区地方立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八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真正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能管用,加快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富有鲜明西藏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为促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立足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更加突出立法重点。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根据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要求,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真正用到改革发展稳定急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上。一是要以实现跨越式发展为主线,着力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下功夫。二是要以长治久安为目标,着力加强和谐稳定方面立法,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睦、加强法制宣传上下功夫。三是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加强教科文卫体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下功夫。四是要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核心,着力加强生态环保立法,在建设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做好大气水土污染防治上下功夫。
(二)立足以人为本这个核心,更加突出立法为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法律制度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制度的力量在于人民自觉的遵循。因此,地方立法工作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真正做到为了人民群众立法、依靠人民群众立法、立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法。要把公平正义贯穿于立法工作始终,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关切,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从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人民群众从制定的每一件法规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真切作用。
(三)立足西藏区情这个实际,更加突出地方特色。实践是法的基础,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脱离区情和实际的立法,只能是纸上谈兵,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往往会偏离立法的正确方向。无特色或特色不明显是我区立法工作的最大软肋。要从西藏区情实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践作为地方立法的客观依据,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区情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得起实践检验,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有效管用。在继续搞好配套性、实施性立法的同时,积极推进自主性、创新性立法,用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通过立法及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要在坚持依法立法、做到不抵触的原则下,根据需要立法,对国家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不制定实施办法就能够执行的,则没有必要再制定,而是通过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如果确实需要制定实施办法,要防止小法抄大法。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防止有关部门以文件代替甚至改变法律法规,防止规章超越法律法规,保证法规之间的科学和谐统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立足依法治藏这个根本,更加突出法规实施。法治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立法工作与法的实施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立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密切关注法的实施问题。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法规不能光印在本上、挂在墙上,而是要实施的、执行的。法律法规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得不到坚决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制定再多的法也没用,其结果将适得其反,使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我们要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法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提高质量,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在,全社会对立法质量普遍关注,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而是法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我们要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大功夫,努力使我们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法规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区情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民主立法,就是要求法规真正反映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实现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们要以立法法和我区立法条例为依据,认真总结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经验,把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纳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轨道,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实现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的转变。一是要准确把握通过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研、评估、咨询、论证,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从而找准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积极探索改进法规起草工作机制。努力整合我区有限的立法资源,在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法规起草主要承担者作用的基础上,要在重要法规由人大直接组织起草或联合有关单位起草、专业性较强法规委托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起草上下功夫,逐步形成开放多元的法规起草工作格局。三是要大力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立法项目听取公众建议,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立法内容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在过去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四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把办理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规紧密结合起来,邀请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要完善法规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总之,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只有把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统一于立法工作实践,才能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正确的集中,使法规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四、加强组织,全面落实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2013年5月28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藏进程、促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立法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推动我区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作用。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是经区党委批准实施的,就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执行好,确保立法规划的权威性。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人大立法是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主张转化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过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法律制度上科学调整和规范各种关系,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保证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立法项目、规划调整及其制度内容设定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争取党委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积极推动我区地方立法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是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精心组织好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科学安排好年度立法项目,加强对审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把握立法工作主动权。从当前立法工作看,有时出现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的重要项目迟迟提不上来法规案的情况,有时又出现不管是否可行、被动接受立法项目的现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既影响立法进程,导致急需的法规制度不能及时制定或修改,又影响立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并影响到立法的权威。因此,必须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并贯穿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的全过程,协调各方,凝聚共识,提高质量。要切实加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工作和有关专工委的初审工作,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有关法规起草工作进展和动态,督促有关部门按时提请审议,努力提高法规草案审议质量。要加强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地方立法工作队伍,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三是要强化政府的基础作用。自治区政府及其他承担法规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规起草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要加大协调力度,对于法规草案中涉及多个部门职权配置的,要把意见分歧解决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立法工作涉及的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配合,把工作往前赶,按年度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好,合力推动五年立法规划的顺利实施。除拉萨市外,我区各地、县(市、区)没有立法权,要结合实际,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同时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和我区地方性法规相适应。
同志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完成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提高立法质量,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八届五次全委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努力完成立法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新起点上开创我区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